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
2024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1: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2:2023年度郊区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一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概况 一、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纪委及区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决定;对区委工作部门、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乡镇办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三)在区委领导下,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监督推进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和区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四)负责全区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监委及区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区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区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出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六)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风建设成效不断巩固拓展。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区实施细则,严肃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七)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八)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乡镇办及区属企业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九)完成市纪委监委和区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仅包括本级决算,无其他下属单位决算;与预算相比,无增减变化。具体情况见下表:
第二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和结余情况。 说明: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说明: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总计1375.09万元(含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年初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1375.09万元(含结余分配、年末结转和结余)。与2022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171.07万元,增长14.2%,主要原因:留置案件办理及巡察指出增加。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收入合计1375.0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73.09万元,占70.8%;事业收入0.0万元,占0.0%;经营收入0.0万元,占0.0%;其他收入402.0万元,占29.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支出合计1375.0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6.96万元,占49.2%;项目支出698.13万元,占50.8%;经营支出0.0万元,占0.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973.09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973.09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22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228.43万元,下降19.0%。主要原因:部分项目经费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3.09万元,占本年支出的70.8%。与2022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28.43万元,下降19.0%。主要原因:部分项目因实际需要减少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73.0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840.25万元,占86.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9.4万元,占1.0%;住房保障支出(类)123.44万元,占12.7%。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209.65万元,支出决算为973.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0.4%,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部分项目因实际需要减少支出。其中:基本支出676.96万元,占69.6%;项目支出296.13万元,占30.4%。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497.9万元,支出决算为544.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3%。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项)。年初预算为609.35万元,支出决算为296.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8.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被抽调办理留置案件。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6.21万元,支出决算为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1.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60.21万元,支出决算为70.3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8%。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4.08万元,支出决算为17.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5.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1.12万元,支出决算为35.3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3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76.9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21.5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公用经费55.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3年度,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5.43万元,比2022年减少0.14万元,下降0.3%,主要原因是部分人员被抽去办理留置案件,人均费用减少;且厉行节约,压缩经费。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0.0%,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0.0%,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0.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车辆0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四)关于2023年度绩效评价情况的说明 (1)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组织对2023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共9个项目,涉及资金218.28万元。从评价情况看,2023年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合理,资金效益有效发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组织对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显示,2023年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分配合理,资金效益有效发挥,整体支出良好。 组织对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等1个项目开展了部门评价,共涉及资金50.0万元。以上项目由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从评价情况看,项目经费支出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在预算执行、预算绩效、满意度等方面均取得较好的执行效果,完成了预期绩效目标。 根据部门评价工作安排,2023年,我部门未组织对所属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2)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2023年度部门决算中反映“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和所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涉密项目除外)。 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自评综述: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00分。全年预算数为50.00万元,执行数为50.00万元,完成预算的100.00%。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管理制度健全,保证了项目支出正常进行,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绩效指标设置的精准性、合理性有待改善,绩效目标设置不够具体,个别绩效指标未细化量化。下一步改进措施: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绩效目标编制,增强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针对性,不断提升绩效目标编制水平,夯实绩效管理基础。 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所有项目绩效自评表详见“附件1: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部门评价结果。 《2023年度郊区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详见“附件2:2023年度郊区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安排、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经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1:2023年度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2:2023年度郊区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附件1: 中共铜陵市郊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绩效自评项目清单
1.纪律审查外出调查、留置办案、第三方审计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办案设备、信息化建设及分级保护测评、纪检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内网设备国产化等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警示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5.廉政谈话点管理及维护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6.监察组驻点工作及“五务”公开等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7.乡镇办纪检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奖代补)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8.工会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9.帮扶干部生活补助经费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023 年度郊区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作用。全力支持配合省委巡视、市委巡察工作开展,积极协助区委落实省委巡视各项工作任务。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是保障稳步推进巡视巡察工作的费用。2023年年初预算安排50.00万元,全年预算数50.00万元,实际支出50.00万元,执行率为100.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总体目标:在区委领导下,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监督推进省委巡视和市委、区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阶段性目标:2023年,高质量完成第三轮、第四轮巡察,深入开展第五轮巡察。配合市委对城市绿化工程领域相关单位开展专项巡察。 二、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绩效评价目的: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该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绩效评价的对象:预算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 绩效评价的范围: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将其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促进政策调整、管理水平提升。 评价指标体系: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从过程、产出、效益、满意度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包括资金管理、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九项二级指标(详见附件)。 评价方法:采用定性描述和定量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客观确定项目预期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采用比较法,对比实际成效与绩效目标的偏差,进行效益分析。 评价标准:主要为计划标准、历史标准,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等作为评价标准。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郊区纪委监委认真组织开展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明确评价内容、方法和工作步骤,按照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科学设定评价指标体系,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通过查阅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资料,分析、评价该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对个别目标进行重点分析;通过查看资金使用情况,评价预算执行情况,最终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形成评价结论。 三、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根据事先设定的指标、指标值进行对比分析,逐一对照打分,最终评分为100分,评级为“优”,项目实施决策科学、过程严谨,产出数量和质量都达到预期,产生的社会效益较好,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四、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项目立项依据充分:项目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项目立项与安徽省政府债务评估中心职责范围相符,属于单位履职所需。项目立项程序规范: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设立。项目目标合理明确:项目设定的任务目标明确、细化,绩效目标与实际工作相关,特别是对债券发行、统计评估、还本付息等各项工作设定了年度指标值。预算编制科学合理:对照项目任务内容,合理测算项目实施资金需求额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 (二)项目过程情况 一是财务管理方面。该项目预算批复后,按时间进度执行预算,年初预算50.00万元,全年实际支出50.00万元,预算执行率达100.00%。项目有相应操作规程,资金支出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二是项目实施方面。根据区财政局要求,积极做好区委巡察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升推进政治巡察水平。 (三)项目产出情况 郊区纪委监委依规定程序对区委巡察工作经费开展自评。2023年,区委巡察办牵头整改省委巡视反馈问题7个,全面整改市委巡察反馈问题21个。规范高效办理巡视反馈问题线索和信访件,已办结48件,办结率达94%。高质量完成第三轮、第四轮巡察,深入开展第五轮巡察,共覆盖43家单位,十二届区委全覆盖率达51%,发现问题507个。配合市委对8家城市绿化工程领域相关单位共66个项目开展专项巡察,发现问题79个。联合区委组织部出台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联合专项监督办法,已开展监督28次,督促整改问题27个,制发工作提示单3份、巡察建议书5份。探索运用“五方联审”机制,针对第四轮巡察整改,提出针对性修改意见42条。推动巡视巡察整改走深走实,不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四)项目效益情况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了政治巡察的利剑作用,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坚实的保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