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纪委监委组织机构包括:内设职能部门和派驻(出)机构。内设职能部门具体为: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此外,设有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设机构及职责简介: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设备装备采购、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档案归档,负责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网络舆情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分析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情况,开展政策理论及重大课题调查研究;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信息情报和技术装备保障服务;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组织机关党员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发展党员、开展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工作。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督促或直接查处上级或领导交办的党员干部违反作风规定问题;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的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或承办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全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办理同级监督的日常基础性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承担区管干部的廉政档案建立、维护、应用等工作。 (三)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的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乡镇办纪委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受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巡察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监督检查室;归口管理审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监督检查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前、出国(境)回复区委组织意见工作;承担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等。 (四)第一至第三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区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监督检查全区各单位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问责;督促检查全区各单位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区委关于作风建设规定、纠正“四风”工作;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监督推动市委巡察和区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负责跟踪了解处理情况等相关事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五)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乡(科)级党的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需核实后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负责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办理对不起诉决定申请复议、跟踪移送司法后案件进展等相关事宜;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办理或协调督促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相关事宜等。 派驻机构主要职责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促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促进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区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二)经区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指导驻在部门党组织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一般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三)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织做好巡察工作,不承担驻在部门开展巡察的日常工作。 (五)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教育。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区管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区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六)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一般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七)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八)负责联系或指导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部门管理的行业、系统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九)负责对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十)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向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起草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等。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承担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上级巡察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