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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委机关请假制度


2021-03-05 11:09 来源:铜陵郊区纪检监察网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及外出报告事项的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制定本制度。
    1.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书面请假程序,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并通知办公室,事后补办手续。请假条由办公室统一留存备案作为考核依据。
    2.一般工作人员(借调、聘用、见习人员)请假或外出半天,由部门(包括机关各室和派驻机构,下同)负责人批准,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核;1天或1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常委(委员)批准、分管副书记审核;请假一周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或外出1天由分管常委(委员)批准,报分管副书记审核;1天以上3天以内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报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批准。
    4.委班子成员、各乡镇(办)纪(工)委书记请假或外出由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备案。

5.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
6.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工作人员请假,部门负责人应确定1名同志负责其工作,

并做好工作交接。外出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9.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按时上班。请假人因

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按程序进行续假。请假返回后,要及时向

领导销假。
10.区委巡察机构人员请假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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